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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2017-08-11 14:57   教务办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系党支部组织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和身份核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由教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进行文化成绩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招生就业指导部门研究处理;身体复查有问题或成绩复查有疑问的由教务部门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提出意见,教务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坚持正常学习或集体生活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若治疗后在短期内可以参加正常学习且适合集体生活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医治。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经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其符合体检要求,同意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个年级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按要求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暂缓注册审批表》,经系主管领导、教务部门、计财部门审批后方可取得暂缓注册资格。

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须在审批确认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院采用学分绩点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最短不少于所在专业学制减1年。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学习年限36年内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及具体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申请提前毕业者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提取毕业暂行规定》执行,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系审批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提前毕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并达到毕业资格、学位资格最低学分绩点要求等相关条件。申请提前毕业者须配合学院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材料。学院向学生所在系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结果。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或按学制时间期满未达到结业条件者,须延长修业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其他原因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修业时间。在容许延长的修业时间内,学生须交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校课程修读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特殊情况经批准,部分课程可免修或免听。

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学生个人在学院为其提供的若干门(组)课程中自行选择并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限选课指设有一定限制条件的选修课程;任选课指学生自主任意选择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自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自行修读,学院只组织考核的课程。

第九条 课程修读原则

(一)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允许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在校内跨系、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与学院有协议的高校(含境外高校)内选读相关课程,允许学生修读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二)学生选课应考虑各类课程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三)学生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学习时间确定各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且不超过30学分。

(四)允许修读高于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相同课程,但不认可修读低于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相同课程的学分。

(五)学生选课应避免所修课程之间的时间冲突。

(六)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同一课程(包括必修课程)的不同任课教师。

(七)某门课程若同时选修学生人数少于30人,除特殊情况外,学院将调整开课学期或停开此课,学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条 专业培养方案推行学分绩点制,用以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的获取必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绩点要求。

学分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类型项目

1学分折算

理论讲授课程

16-18学时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

20-25学时

体育课、艺术欣赏类课程

25-30学时

集中性的实践教学环节

1

其它校外实践活动

2

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标识

A

B

C

D

E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3.0

0









(注:考核成绩90分的对应绩点为4.089分的绩点为3.9,依此类推。计算绩点时,原考核成绩小数点后分数忽略。)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计算及效用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是学生申请免听免修课程、冲抵和奖励学分、提前毕业、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课程基本内容,并有相关材料证明,可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课程免修,经审核批准可予免修,获得相应学分。

(一) 学生在开学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课程免修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 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须学生所在系组织考核或提供学生已取得的与免修课程关联紧密的免修佐证材料。

(三)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规定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学分。

(四) 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免修,参照《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实践创新学分实施细则》执行。

(五)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实践课,以及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免修。

(六)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学生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系和体育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在上体育课时参加由任课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免听

学生因特别需要,可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获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完成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一) 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在开学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课程免听申请审批表》,经所在系主管领导、教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免听。

(二) 在课程免听申请未获批准之前,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申请免听课程的教学活动。

(三)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因身体特殊原因除外),均不得申请免听。

(四) 原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上或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为考查的课程,重修时可申请免听。

(五) 获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完成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科目成绩一般由学习结束考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学习表现等部分组成,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或报告、实践或实验等多种有效形式。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课程考核大纲中明确规定,如需修改须经审核批准后实施。任课教师应将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在开课之初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含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五级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制计分。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批准同意在其他高校内选修的课程成绩经审核认可后,承认其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对经过批准实施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至多可各占50%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工部门另行制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五级或两级计分制记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合理安排好时间,以学为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和考试。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特殊情况必须缓考的须办理缓考手续。

(一) 学生申请缓考,须至少于考试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申请缓考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申请缓考还须出示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部门批准。

(二) 原则上学生不得在学院组织的开学补考时提出缓考。

(三) 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相应课程随下一年度(学期)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其补考资格,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的课程考试:

(一)未办理课程免听或请假手续,缺课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未按时完成;

(三)未完成本课程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学生参加正常课程考核资格的审核由任课教师完成,应于课程考核前通知到相关学生,并报备开课单位和教务办。


第二十二条 正常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由学院在下个学期开学时组织一次免费补考。补考后的成绩按该课程考核方案进行评定。

补考后仍未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不提出更换的选修课程、考试违规取消考试成绩的课程应重修;考核成绩及格,但学生自认为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

课程成绩按最高分数载入学生成绩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在对学生成绩进行统计时,以补考或重修后的最优成绩为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而更换课程修读,则只登载新选课程成绩,原选课程不及格成绩不再登载。

学生评优评奖的成绩认定以评优组织单位的规定为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及培养要求制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各系应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有据评定学生的创新创业成绩并折算学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分别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专业的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创业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除外),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休学申请审批表》因病休学还须出示由学院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诊断病历。学生本人申请休学,须家长签署意见,系主管领导审核,经教务部门和主管院长批准,学工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离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两周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中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但应在离校前到教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复学申请审批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由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复审。

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教务部门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0学分及以上者,或申请延长1年学习时间后仍然欠修30学分及以上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试读期满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或在试读期间考试违规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仅因第二十九条中第一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不合格课程累积不超过40学分,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可申请试读。试读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在试读期间,应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试读学生的学籍暂时予以保留并不作异动,试读期满,根据所在专业年级应修学分计算,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在20学分(不含)以下者方可申请恢复学籍,学籍恢复至原专业班级;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20学分但在30(不含)学分以下者,可申请恢复学籍至下一个年级;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超过30学分及以上者或在试读期间考试违规者,应退学离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复审,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按相应的申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正式批复退学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院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部门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且不欠交学费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正式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主要课程达到规定的最低学分绩点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经批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可报考研究生,届时修不满学分者,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籍降入原专业班级。

第三十四条 由各系对所属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出具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完全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尚有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10学分及以下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后两年中,须回所在系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答辩不合格的,应向所在系申请重做设计(论文)并重新参加答辩,成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结业后两年内不参加原不合格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结业时已达最长学习年限,自动作永久结业处理。

结业离校学生的不及格课程一般以自修方式重修,个人可申请返校以旁听方式重修,但须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凡按规定回校参加课程考核的结业学生,其食宿、交通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正式注册具备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获得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20学分及以上离校,但达不到结业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教务部门解释。201791日前根据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所作出的处理继续有效。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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