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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注册实施办法
2007-10-14 10:37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取得学籍而履行的一种手续。只有履行了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第三条 学生正式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且通过教育部批准学籍注册的我院在籍在读的普通本科学生;
2. 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按专业培养计划学完所规定的课程,取得允许继续其学业学习的学分;
4. 按时入校报到;
5. 持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注册:
1. 因学业成绩原因被批准退学试读,试读期满而尚未恢复正式学籍;
2. 学期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准暂未到校;
3. 学生本人因故申请暂缓注册且经学院批准;
4.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尚未参加常规补考;
第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的1/3时间,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 无正式学籍但经批准在校进修、学习;
2. 因学业成绩原因被批准退学试读且试读期未满;
3. 因各种原因已批准退学或开除学籍;
4.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逾期两周(从学院正式上课之日算起)不到校者;
5. 不按时缴纳学费且不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6.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七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手续者,在相应期限内不予注册,待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重新入学或复学时,按规定办理或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报到之日起至正式开课后两周以内。对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准予在注册时间内先到所在系报到,然后按有关规定正式注册。
第九条 注册办法及程序:
1. 凡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持校园一卡通和学生证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内到所在系进行注册。各系安排教学秘书和学生辅导员共同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学生须先通过一卡通注册后方可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并注明注册日期)。学生常规注册工作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内完成,对因故不能在报到日中注册的学生,应先到辅导员处办理报到手续,凡未批准请假且未在报到日中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按迟到或旷课处理。部分经批准请假、补办一卡通或正在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的周三和周五的下午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暂缓注册条件的学生(除请假经批准者外)须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辅导员要作好登记。各系应在学校开学正式上课前将本系学生到校和注册情况报教务办和学生处。
2. 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者,从第三周起,按下列方法注册:
(1)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1款和第4款者,待学籍处理完毕后,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按教务办通知办理注册手续。
(2)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者,学生在返校后两日内,持原请假信函(电报)及请假审批原件,经所在系和学生处签字认可后到教务办办理注册手续。
(3)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3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3. 新生报到入学后,经学院审核、复查合格者,填写学籍表,办理校园一卡通后,在教务办通知的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被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或超过一个学期1/3时间仍不能注册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当学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安排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不享受学校各类奖项评定,并取消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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