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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2009-12-14 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充分发挥专家、教授治教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本科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特成立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在咨询和审议教学工作事项时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精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对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2.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及措施、教学管理制度。指导全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3.审议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审议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或推荐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励。
5.评审院级教改立项课题和推荐省级、国家级教改立项课题。
6.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出版教材计划,评审学院优秀教材。
7.接受院长委托,开展教学及其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和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充分反映所在教学单位教师意见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各系、部推荐,院长任命。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
第七条 在学院教学委员会任职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教学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院长任命;因故撤换委员时,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并经教学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办。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审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做好材料准备,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于会议召开前发给各委员。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议、评审或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院长报告。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在做出审议前,有关部门应向学院教学委员会通报情况,并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凡属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可就学院重大教学问题向学院党委与院长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给予答复。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学院教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审议或咨询。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须有记录备案,学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会议审议结果应及时整理、传达、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在学院教学经费中预算开支。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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