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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08-12-14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师教学行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教学工作包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与教材,教学任务,备课与课堂教学,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课外作业,实验和课程设计,教学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业成绩考核,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规程适应于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所有教学、教学管理人员。各系可根据本规程原则精神,结合学科专业具体实际,制定教师教学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等的基本依据。学院制定专门的专业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全体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的专业培养方案须体现出独立学院的鲜明特征。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由系主任在学院宏观指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制定和修订。
制定、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教务办提出制定、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学院审批后行文。
(2)由系主任牵头负责,各系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充分吸取社会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各方面的需求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科学论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3)系主任组织全体教师或教学骨干,并吸收社会用人单位共同参与,根据指导性意见的基本原则精神,广泛开展课程体系的研究,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全套方案。专业培养方案须经系务会议审议,由系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办。
(4)学院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三轮审议。专业培养方案经专家组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审批印发执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为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送教务办备案;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师生认真学习,使每一位师生知晓、理解专业培养方案的内容及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各系要特别重视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
第七条 教务办负责全院专业培养方案的汇编,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手段及时予以公布,并及时掌握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相关教学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条 专业培养方案一经审定印发执行,须严格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性。专业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形式与时间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与教材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编写)教材、实施课堂教学、组织实践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指导学生学习和管理教学的重要依据。考核大纲则是课程考核命题和建立试题(卷)库的依据,是实现课程考核规范化的重要文件。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每门课程均应制定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应按大纲实施教学和考核。
第十条 学院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编制与管理的规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具体负责编制和修订。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由教务办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其它课程则由开课系负责审定。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须体现出独立学院的鲜明特征。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以学科专业为汇总单元,由教务办审定后负责汇编成册。各教学单位应通过网络公布、编印学习指南等手段,及时使全体师生明确课程教学和考核的要点与要求。
第十二条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课程教学质量。选用教材须遵循教学大纲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征订意见,所在教研室研究确定,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办审定批准。坚决杜绝劣质教材进入课堂。
第十三条 应优先选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规划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版教材。教材的选用、征订与发放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材建设、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组织高水平教师编写特色教材,并力争获得高等级奖励。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教师担负着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主讲教师制。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知识面较宽,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及其内容,能较好地把握、讲授教学难点和重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所属学科的发展状况;
(3)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考核认定,并报教务办备案。不具备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一般承担辅助教学的工作。特殊需要时,经教学单位申请,教务办考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第十八条 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一般中途不得调换或停课外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要作好妥善安排。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课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有调(停)课均须提前报教务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要对本门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教学中应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须熟悉并执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与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一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积极参加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加强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切实改进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积极申报主持或参与教研教改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教务办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向各教学单位下达学期教学任务,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教学能力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教师应积极承担所安排的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加以拒绝。
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系主任应签署书面意见报教务办审批。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教学任务或安排必须变更的,教务办须及时作出应对,相关教学单位应服从调度。
第五章 备课与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备课是组织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无论讲授、习题、实验等课型都要认真备课。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
(1)研究和掌握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或教学指导书等教学基本文件;
(2)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体系结构,注意课程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力求少而精;
(3)了解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4)要特别注意所教内容对学生未来的意义,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5)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讲授与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6)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优良的教师,在未更改教材的前提下,可以在原有讲稿的基础上作适当的修改完善,但应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更新教案。新上岗、新开课程教师的备课,应有较详细、齐全的教案和讲稿;
(7)任课教师应在教案中简明扼要地表述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难点与重点、主要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部分的设计与安排、教学手段、考核形式与方法、课外作业或训练、授课后记等内容;
(8)在正式开课之前,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对拟授的课程备好一学期课程1/3以上的内容,新开课的教师要求写好一学期课程2/3以上的讲稿。每次上课之前必须拟写讲稿或讲授纲要。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与课程特点,充分考虑学生实际,任课教师应编制好教学日历,多个教师讲授相同的课程(教学要求、学时、教材等相同),所在教研室应对其教学进程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保证各位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日历一式三份,开课单位、教研室、任课教师各持一份;任课教师还须同时提供网上教学日历,以便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查阅。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的教学日历须体现出独立学院的鲜明特征。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若因教学内容改革需对原有教学进程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教学日历,并至少提前2周向教研室提出,并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办备案。
教师讲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需采用上机操作、实验演示、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或方式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前申报作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系应在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中,组织对教师备课等教学文档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教案的检查和评估应重在对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等方面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
(2)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3)反映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5)系统性和逻辑性强,重点突出;
(6)注重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7)注重科学及思维方法论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十六条 教师进入教学场所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正确引导学生,注重教书育人;课堂内关闭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不在教室内吸烟。
教师课堂教学要充分注意教学板书的设计,板面布置得当,书写工整规范,切忌随意杂乱。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活动中恰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鼓励教师加强对所任教课程适应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自制多媒体课件,并将课件提供在“网络课堂”上。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语言素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听课效率。教师授课时须用普通话,力戒讲方言,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练、清晰、生动、活泼。对未用普通话授课且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学院将适时进行调整。任课教师未用普通话授课的,当年课堂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实行“一票否决”。
学院鼓励、支持各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积极推动使用外语进行教学。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更应尝试增加双语教学的课程门数。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不拘一格,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创建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教师要发挥好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材施教,引导学生处于积极探索新知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合能力。课堂讲授结束后,课外阅读或课外作业应纳入课程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对各门课程都应及时掌握教和学的情况,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六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课外作业
第三十一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习题、课堂讨论等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并将教学设计详细列入课程教学日历之中。
习题课或课堂讨论应注重配合课程讲授内容的重点和中心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明确目的与要求。习题课所选题目应能开阔思路,加深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带有综合性;应能培养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计算工具的能力。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班级小组讨论、分组辩论、学生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二条 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和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纠正错误的观点,力求既能加深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更能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提高。
第三十三条 辅导与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自觉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能帮助教师了解学生接受知识的情况,起到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作用。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配有专门辅助教师的课程,辅助教师要随班听课,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和辅助教师都应定期参加答疑。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讲完3次课(6课时)应安排一次定时定点的答疑,答疑教师应作必要的记录。课外时间教师有义务及时解答学生所提的问题。
鼓励教师利用校园网“网络课堂教学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答疑、辅导等师生交互活动。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的课程,教师应将其电子教案、课件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学院校园网的“网络课堂”中,建设数字化网络课程,为学生自主学习创设良好的支持服务平台。
第三十五条 进行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对学生启发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引导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任课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提问质疑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预约少数同学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各系(部)应于每学期第18周收集、整理本学期所属教师的辅导答疑资料,并在当学期组织的学生座谈会或调查中,将教师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第三十七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各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性质布置一定的作业并加强批改。教师应注意作业设计、布置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将作业方面的总体设计提前列入课程教学日历。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及时批改,并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完成作业情况是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缺交或未完成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正常考试资格。
第三十九条 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有些作业批改量大的课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经开课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办备案,采取适当的作业批改方式;但每次批改量最少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作业题量的二分之一,且不详细批改的部分,也必须进行检查。课程布置作业的总习题量和批阅量需事先征得教研室同意,全院性的公共课程还需经开课系批准。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批改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课外训练形式的作业,任课教师应安排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 实验和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 实验和课程设计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和课程设计,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等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每学期由教务办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向各系或实验室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合理地调配实验教学人员,并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教学内容的更新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要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要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重,使其含“三性”实验的课程达到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制定《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并认真履行职责。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鼓励教师指导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实验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实验考核、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以及实验出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实验课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四十五条 全院实验教学资源实行共享,各教学单位应无条件地接受教务办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并作好统筹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各实验室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并严格遵守,保证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验的开出率。
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该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训练并提高学生在理论计算、工程设计、工程绘图、设计资料查阅、标准与规范的运用等方面的实际技能水平。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课程设计或作为某门课程的组成部分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分散安排完成,或单独设课集中时间完成。单独设课集中安排时间在1周以上(含1周)的,应有独立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合适的课程设计指导书,并应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考核。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符合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有正确的技术参考资料。通过课程设计能够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其难度和工作量应综合考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以及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既能使学生获得充分的实践锻炼,又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完成任务。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经系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之前印发给学生。课程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题目、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设计工作量、工作进度等,并充分考虑课程设计与相关实验的紧密结合。
第五十条 指导教师应定时为学生进行辅导答疑,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设计中的问题和困难。学生完成课程设计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每一位学生的设计结果进行仔细评阅,必要时可组织答辩。课程设计成绩应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相应评分细则进行评定。
第八章 教学实习
第五十一条 教学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企业和学校的桥梁;是学生学习学校教育或企业生产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劳动观念,增长独立工作能力,密切联系社会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学生把课堂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二条 教学实习分为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各类实习在教务办的宏观指导下,由各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原则上统一安排集中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采用分散实习的形式。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实习地点原则上选择学院已建立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各系要选聘好实习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队组织。带队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指导实习经验,对教学或生产较熟悉,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五十三条 各系每次组织实习,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制实习指导书〔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日程等〕,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于实习前印发给师生,并报教务办备案。
各系每次组织实习,应事先与实习单位联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习队离校前,各系要组织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与保密教育。
第五十四条 带队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习队的工作,要根据学院制定的实习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实习大纲,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注意启发思考,开发智能,培养能力;还应组织学生在实习期间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
带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实习必须善始善终,按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结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证明,由带队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带队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系报告,视情况报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实习结束,带队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作好实习工作总结;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还应组织相应的答辩。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实习工作总结应在返校后1周内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办。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进一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使学生获得胜任职业工作的更为全面的基本训练。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主要是调查研究、检索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或实验方案的能力,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实验、研究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组织工作能力,语言表达或设计说明的能力等等。
第五十八条 各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原则规定及要求,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应认真学习相关管理文件并切实执行。各系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应对选题征集审核、指导教师配备、指导工作、评审答辩、成绩评审等各项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指导任务一般由本院教师担任,若确需聘请或委托校外人员担任指导工作,应事先由相关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办审批同意。
第六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征集和确定,一般采用指导教师、学生双向选择的方式。选题、指导教师、学生都一一对应得到落实后,指导教师要尽早向学生下达任务,同时帮助学生做好准备工作。
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始终把培养人放在首位,坚持教学基本标准,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得到全面综合训练。既要防止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放任自流。
指导教师要敢于严格要求,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引导方向,积极解答疑难,注意培养学生勤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精神。
指导教师要向答辩小组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和“建议评定等级”。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必须进行评审答辩。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须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不得同为一人)分别进行评阅,并写出评阅意见,再组织学生答辩。
以系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下设答辩小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少量校外专家参与答辩工作。
答辩提问的内容一般应是与选题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为了考核学生知识面的宽窄,也可以提一些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其它问题,力求全面地考核学生的实际水平。答辩必须作好文字记录,并及时存档,妥善保存。
第六十二条 各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参考标准。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评语和计分相结合的办法,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制。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后成绩由系领导小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意见、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等级比例一般以20%左右为宜。
第六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须经教务办审核确定后方可向学生公布。成绩一经审核确定,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对评分有异议的,由教务办负责受理,确需再议的,应按程序由专家集体确定,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评定学生掌握与运用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情况,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六十五条 各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课程的考试、考查须按专业培养方案和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须充分考虑独立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恰当地掌握试题的难易、份量及覆盖面,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考核成绩一般由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构成。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报告、论文、个别质疑等,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事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要求。有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要注意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考核相结合。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针对考试试题组织学生进行复习、答疑,更不得泄题。
第六十六条 教务办负责宏观指导与统一协调全院各类课程考核工作,制定《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由各系具体实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各系应组织教师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集体阅卷或分题流水阅卷。任课教师经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网络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将输机后的学生成绩打印件、教学实时记录的平时成绩原始记录册、试卷分析和成绩分析,经系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学生答卷纸一并交学生所在系。
第六十八条 各系应将由本单位开设的所有课程的全部考核管理文档资料(含试题、命题说明、考核双向细目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试卷分析等)归档。各系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将学生各科成绩记录册、成绩分析报告汇总后及时送教务办。
第六十九条 未按评分标准评分或错漏登学生考核成绩而未及时发现更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看本人的成绩,对考核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所在系提出查卷申请,各系应作好学生查卷、查分工作。学院教务办不受理学生个人的查卷、查分申请。确需更改学生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或系教学秘书按规定到教务办统一办理。
第七十一条 各系教学秘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上一学期各项考核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并归档。一般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考试资料装订成册,每册应有试题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说明、监考记录、学生答卷、成绩册、试卷分析等资料,答卷部分又依学号顺序整理排列。学生答卷由学生所在系保留,保留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十一章 教学管理及其他
第七十二条 教学秘书是教学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学秘书所在系和教务办共同组织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开设的各类课程的教学管理、学生专业修读、考核、成绩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在教务办的统一指导下,负责系级学籍管理工作。
教学秘书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学检查制度,每学期定期组织期中教学检查或专项检查。教学督导员对全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每学期由教务办组织全院师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网上评价。
第七十四条 教学质量是教师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质量不合格一票否决制。对于学生评教不合格的教师,停止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停止授课资格的,暂时调离主讲教师岗位,经进修学习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回主讲教师岗位。
第七十五条 全体教师应认真执行本规程。学院鼓励教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大胆创新探索,开展教学改革。教师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教学行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的,须提前提交详细教改方案,由所在教学单位出具相应报告,经教务办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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