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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2011-10-14 10:38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在维护公平前提下,经学院审查同意,报请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受理其转学申请:
(一) 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二次转学的;
(六)应受到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
(七)已就读于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
(八)所在专业与学籍注册专业不符的;
(九)申请转入的学生,我院无其在读专业或相应招生年级的;
(十)欠交学费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每年6月和12月由教务办提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拟转学的学生名单,决定是否批准学生提出的转学申请。经学院讨论并报校本部校长审批同意转学的学生,其转学由转出学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转学审批事宜的时间是每年1月5日至1月20日,7月1日至7月15日。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应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中旬前向我校教务办提出转学申请,提交转学申请报告、所在学校学习成绩单和招生录检表(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在校操行表现鉴定(盖学工处公章)、近期体检表原件(肝功能必检,因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学审批表》,经申请拟转入学院主管领导与本人谈话,签署书面意见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办汇总相关材料提请院务会讨论。
(二)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提出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连同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相关资料一并交教务办,由教务办汇总后提交院务会讨论。
(三)申请转入(出)我院的学生,应于学院召开专门会议前交清相应的费用。
(四)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此申请表由学院教务办提供。学院将在同意转入学生的《申请确认表》相应栏目内盖章,交转出学校办理。同意转出的学生应将《申请确认表》经拟申请转入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外省)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交我院教务办,统一到湖南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 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学的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持已盖章的《申请确认表》、学生高考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和已修课程成绩单(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在校表现鉴定,体检表(因患病转学的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教务部门报到。
第六条 我院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后办理转学学生的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籍异动信息上传事宜。
第七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院不接收拟转入学生先行以借读名义到本校就读,原则上也不批准我院学生以同样方式到他校就读。
第八条 学生转学审批程序接受院纪检小组和校本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学生隐瞒病情导致转入后不能正常学习的,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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